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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718:生产者地址、住所和生产地址是怎么回事儿?
一、生产者地址和生产地址是一回事儿吗?
二、生产者住所和生产地址是一回事儿吗?
三、生产者住所和生产者地址是一回事儿吗?
请说出理由。
网友讨论
江南一剑
生产者地址是指公司总部,生产地址是指生产基地,若是委托加工绝对是二个地址的
feng83jay
生产者地址和生产地址我分不清。生产地址和住所区别是一个生产加工的厂房,一个是注册营业执照时候的注册地址。 有些厂家住所和生产地址是一样的,有些生产地址和住所不同
上次那杯酒
分别是公司地址、生产基地地址。看看公司法上有没有说明。
dogshore
很明显这个不是一个地址的问题啊, 很有产品的包装上一看就明白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可以不一样
tianjm
关于地址的描述还是有讲究的,本人认为:
一、生产者地址一般是指我们申请营业执照所填写的地址;
二、生产地址是指产品实际生产场所的地址;
三、生产者住所是指办公营业场所;
以上三个地址我们很多企业都会涉及到,很有可能不是在同一个地址。不知道这样分析有没有道理。
Mac_OS_X
《民法总则》: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副本还应当载明食品明细和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具体地址。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还应当载明产品注册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登记号;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当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
GB 7718-2011:
4.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1.6.1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
4.1.6.1.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4.1.6.1.2 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4.1.6.2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
4.1.6.3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综上,则:
1.“住所”,指《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也是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生产者的地址”,指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地址,即:住所;
3.“生产地址”,指《食品生产许可证》中载明的生产地址,即法人的生产场所。
在实践中,存在法人在其住所外拥有多个生产地址(生产基地)的情况;依据“一企一证”原则,该法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中,只有1处住所,但有多处生产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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